11月征期日历!截止至17日,这些财税新政不容错过~-小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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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征期日历!截止至17日,这些财税新政不容错过~

来源:https://www.sohu.com/a/950334103_121235682 时间:2025-11-03 11:10:10浏览次数:8次

因11月15日为星期六
11月申报纳税期限
已顺延至11月17日
小当家财税提醒大家合理安排时间
按时完成申报~
来源:武汉税务

11月1日—11月17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工会经费代收、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资源税、烟叶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农网还贷资金。

1.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执行。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2.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9号)规定,为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进行调整。

3.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通知》(财关税〔2025〕19号)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完善免税店政策,包括支持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国产品,进一步扩大免税店经营品类,放宽免税店审批权限及完善免税店便利化和监管措施四个方面。《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8号)等有关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4.《关于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25〕23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为做好相关文件衔接工作,申请2025-2029年免税资格的省属非营利组织,请于2025年11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苏财税〔2018〕20号文件规定的材料。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4号)规定,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结合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对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进行了调整。2026年1月1日起,列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减免税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本公告要求;2025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减免税目录》且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自动转入2026年第1期《减免税目录》,不符合要求的车型将从《减免税目录》中撤销。不符合本公告要求、拟列入2026年第1期《减免税目录》的车型,应在2025年12月12日之前完成申报。被撤销的车型,可重新申请列入《减免税目录》。2026年1月1日(含)起,在2026年及以后生效的《减免税目录》发布后,购置列入《减免税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号)规定,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结合《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4)、《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及评价指标》(GB 20997—2024)、《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GB 30510—2024)等标准发布实施,现就《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进行了调整。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同时废止。2026年1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4年10号公告规定执行。2026年1月1日(含)起,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8.为落实《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关于对违法互联网平台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督促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依规报送涉税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制发《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5年第22号)。

9.为引导企业正确适用兼并重组税收政策,降低企业税收遵从成本,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等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编写了《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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