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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的通知,昆山代理记账-小当家财税

来源:http://www.ksxdjtax.com 时间:2021-04-12 09:59:48浏览次数:2049次

关于2020年度出口退(免)税

申报期限的温馨提醒

  

各出口企业:

  

  为做好2020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企业无需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或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二、收汇期限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符合规定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不能收汇手续。

  

  (二)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三、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五条规定,2020年度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海关已办结核销手续的,应在2021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四、进料加工业务年度核销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相关规定,生产企业应于2021年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2020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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