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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好消息,个人所得税缓缴来啦!-昆山注册公司

来源:http://www.ksxdjtax.com 时间:2020-07-23 00:00:00浏览次数:1226次

 近期,个体户郑老板成功提交了二季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季报。在准备缴款时,系统出现以下提示:

“本次税款存在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04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的记录,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您可将该期限内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1月征期内一并缴纳,请确认是否需要享受该政策。”

郑老板二季度经营所得需要缴纳个税9916.31元,他选择了“我要享受该政策,暂不缴税”后还是不放心,向苏小税咨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经营资金压力,更大力度帮助企业渡难关,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纳所得税。

政策享受范围:
(1)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期内按规定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办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2)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政策享受时间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特殊情形纳税人因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要,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税款的政策。

政策实施时间:《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特别提醒

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热点问答:

1、我是一名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的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我可以申报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请问首个申报期是指2021年1月吗?
答:是的。


2、个体工商户缓缴个人所得税,需要申请还是系统默认享受优惠?
答:个体工商户享受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在按规定办理完当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后,申报系统将默认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在政策规定的延缓缴纳期限内,无需缴税,也不征收滞纳金。


3、个体工商户可以延缓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吗?
答:不可以,延缓缴纳政策仅限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等。

4.我是个体工商户,5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税款怎么办?
答: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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